保险经纪更多创新受期待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国保险经纪公司进入保险市场虽然时间较短,但业务发展较快,在不断壮大自身的同时,积极促进保险创新,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管理特殊风险、完善社会管理、“三农”保障、防灾减灾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在北京奥运场馆、“南水北调”、“秦山核电”、“京沪高铁”、“港珠澳大桥”等许多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都能看到保险经纪公司的身影。有的保险经纪公司通过积极与国家相关部委、各省(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协调联系,开发推广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校(园)方责任保险,创新了这些保险领域纠纷处理机制。有的保险经纪公司开发设计的果树、农作物、养鸡互助保险,探索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互助保险模式。有的保险经纪公司开发设计的橡胶树风灾保险和固定资产统保项目,保障范围广,规模大,得到了地方政府和客户的高度肯定。
总的来看,我国保险经纪公司抓住了国民经济和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带来的难得机遇,准确把握保险经纪代表被保险人利益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顾问,努力参与各行各业的风险管理,帮助客户更好地识别、化解和防范风险,进行保险保障安排,在体现价值的过程中实现了成长和发展,也逐步显现出对保险创新和保险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以及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市场认可度不断提高,已经成为全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力量。
《意见》指出,保险经纪公司贴近市场、贴近保险消费者和熟悉特定领域风险,可以推动创新承保机制,拓宽保险覆盖面;可以推动开发保险产品,有效满足保险消费者需求;可以推动改进保险服务体系,提升保险业服务水平。
《意见》指出,保险经纪公司在风险数据积累、专业人才储备、保险产品研发机制建立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具备了扎实基础。鼓励保险公司在完善自身保险产品研发机制的同时,积极加强与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优势,探索建立数据共享和服务联动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协同开展风险管理研究和保险产品开发。支持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尊重和体现保险经纪公司推动保险创新的劳动成果,展示保险经纪公司在设计保险条款、开发保险产品等方面所作的贡献。
《意见》指出,保险公司使用保险经纪公司单独开发或者联合开发的保险条款、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向监管部门报备产品时予以阐明,可以在保单上进行专门说明或者明确标示。特别是保险经纪公司提出合理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当尊重保险经纪公司的意愿。
上述保监会负责人认为,保险经纪公司是一种市场化的制度安排,是保险市场上平衡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之间利益的重要力量,能够有效深化保险市场功能和提升保险市场效率。而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作用,一是有利于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险经纪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从客户的角度出发,从专业上设身处地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方案、设计保险产品,可以有效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二是有利于化解保险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行各业、不同主体对保险的需求日益强烈。保险经纪公司贴近保险消费者,代表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熟悉并专注于特殊领域、专门行业、特殊人群的风险,可以及时发现、深入挖掘保险消费者的真实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发、设计保险产品,有效弥补产品开发需求与供给脱节的不足。三是有利于增强保险市场活力。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潜在的保险市场十分广阔。但如何将广阔市场潜力转化为现实的行业发展,是摆在行业面前的现实问题。许多潜在的保险需求,通过保险经纪公司的把握设计,可以成为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国外经验表明,保险产品越丰富,保险消费者选择的范围就越大,潜在的保险需求就越可能得到有效释放,保险市场的活力也就越大。
该负责人强调,允许、鼓励保险经纪公司在产品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可以有效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种类消费者的多样化保险需求,能够填补某些领域保险产品的空白,可以完善、丰富保险产品,提高保险的覆盖面。
《意见》要求尊重、体现保险经纪公司推动保险创新的劳动成果,以提高和保护保险经纪公司参与保险创新的积极性。对此,该负责人提出,保监会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创新保险机制和丰富保险产品,不断提高行业满足保险消费者需求和服务经济社会民生的能力。作为监管部门,既要充分认识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一方市场主体的重要作用,也要明确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发挥优势、参与开发保险产品的政策导向,体现监管更加开放的胸怀和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的决心,为探索丰富完善我国保险产品提供一条可资借鉴的道路。应该指出的是,这些做法没有改变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责任承担者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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