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为雇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
陈某是一名个体户,多年来一直承包某钨矿多口矿井的开采。因采矿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为规避风险,2006年1月,陈某为其手下的30多名民工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2006年7月25日下午3时10分左右,爆破工刘某在陈某的一口矿井实施爆破过程中,不幸被一块飞石击中头部当场死亡。不久,保险公司把8万元保险金及时赔付给了刘某的亲属。嗣后,刘某的亲属又找到陈某,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要求陈某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亲属为处理善后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1.7万元。陈某认为,已为刘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也已向刘某的亲属赔付了保险金,自己的义务已尽到,刘某的亲属无权再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因此拒绝赔偿。刘某亲属遂将陈某诉至法院,因而成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陈某赔偿刘某亲属各种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6万元。
法理评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的雇主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而不问雇员存在过错与否,雇主均要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帮助雇主转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风险,各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一种新型的险种——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需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由此可见,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代替责任险,在这种险种中,当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于一身的雇主的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免除雇主亲自赔偿的责任(除非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遭受的实际损失超出保险限额)。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险都是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予以给付的保险,两者之间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同时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1、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赔偿责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2、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既可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既可由雇主为其雇员投保,也可由雇员、个体生产者或者自由职业者为自己投保。3、雇主责任险的直接受益人是雇主,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代为承担,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直接受益人为发生伤亡意外的包括雇员在内的人员,保险人向雇员赔付后,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这是雇主责任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最大的区别。
本案中,雇主陈某为其雇员刘某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非雇主责任险,在保险人赔付刘某的亲属后,当然不能免除陈某应当依法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刘某亲属要求陈某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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