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要求高危单位投保火灾财产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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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统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提醒: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及其业主(使用人)应投保火灾财产保险;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暴单位的,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规定》明确,火灾高危单位主要指:(一)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二)易燃易爆单位。年产(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易燃气体或10万立方米以上易燃液体的生产、储存单位。(三)高层、地下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以及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
火灾保险:
(一)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二)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家庭财产保险
(三)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划分为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两大类。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则需要分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用电器、其他家庭用品等项确定。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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