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统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您好,欢迎光临江苏统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登录注册 收藏本站|在线留言|联系我们|人才招聘|官方微博|网站地图

江苏统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江苏统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全国咨询投保热线400-0510-201
工伤保险,分红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解读 »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规定

字号:T|T
文章出处:中国劳动咨询网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发表时间:2013-12-12 16:44:00

  [江苏统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编辑部文章来源www.tybx888.com]

  劳动法规知道多少?劳动合同的签订技巧了解多少?江苏统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与你一起解读劳动法规,让你充分了解劳动与就业保障的相关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四)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关于我们|险种中心|经销代理|帮助中心|诚聘英才|客户服务|服务条款|网站地图|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