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认定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
伤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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