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调整201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关于调整2013年度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999〕16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对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增加290元,二级增加275元,三级增加260元,四级增加245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215元和200元。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完全护理依赖增加185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50元,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1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2013年7月1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40元。
三、2013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138元。
四、江阴市、宜兴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调整。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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