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工伤伤残未达到购买的保险赔付标准的案例
周六接到一个客户单位的电话,说帮我介绍了一个单位,说要买我们的专属工伤险。昨天上午约了时间来到企业,老板娘接待的,直接给我看了工伤员工的病历卡和出院小结还有企业之前买的保险单,问我三个问题:1.这个能评到伤残等级么?2.我之前买的保险能赔多少钱?3.如果能评的话最高要赔多少钱?出院小结显示:19岁,男,右食指末节开放性骨折,局部麻醉下清创修复夹板外固定术,建议休息3个月。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可定为10级伤残,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颁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7级34项,还没有达到七级的赔付标准(大部分企业常发生的也就10级、9级或者8级伤残)。按目前《工伤保险条例》三个一次性赔偿标准企业需承担的最高伤残费用为:108633元(按工伤员工月工资3000来计算)。这伤残的赔偿中还不包括误工费(至少三个月即9000元),医药费、护理费等。
帮企业办了很多类似的案子,感叹几点:1.企业没买到适合的保险,当然原因有以下几点:1)业务人员没有根据企业的需求来匹配适合的保险(目前活跃在市场的保险业务员大多数是寿险业务员,而寿险业务员能销售的也就是本公司推出的7级34项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业务人员解释到位,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承担“高额”的保费;3)人情保单害死人,中国人是讲人情关系的,有时候碍于情面而买了不适合的保险;无论第一种还是第二种还是第三种,我想,最终伤害的也是企业自己。2.新的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对企业稍微“苛刻”了点,伤残定级要求“偏低”,伤残赔付要求“过高”,但国家法律的出台,有他存在的一定道理,我们做企业的无法改变那么只有适应(除非我们不开企业),那如何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规避企业用工风险,是摆在企业主面前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
目前江苏统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本着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跟几大保险公司倾情合作了专属工伤保险,以满足不同客户多方面的需求,同时也欢迎我们保险业务伙伴前来了解,将更多适合的保险推荐给我们的客户,协助客户“守住财富”,协助我们“赢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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